被告人王某以牟利为目的,租借了上海市青浦区某处芦苇荡,随后将其改造成了垂钓中心,对外收费每人次5小时2580元至10小时4000余元不等。垂钓中心共有3处鱼塘,分别为2个“高炮塘”、1个“巨物无铅塘”。“高炮塘”中多为普通青鱼,对应积分为100分、可兑换100元;“巨物无铅塘”名为“紫粉佳人”的“标鱼”,每条对应2万积分、可兑换2万元。也就是说,你只要钓到一条名为“紫粉佳人”的“标鱼”,不仅门票回本了,还能赚到不少钱。因为拿捏住了钓客们“以小博大”的心理,短短一年内,该赌场仅门票收入就高达300万余元。人数最多时,同时有100余名赌客在内“垂钓”。要知道这些“标鱼”其实是从市场批发采购的普通青鱼,每斤价格在10至38元不等。一条鱼最高价值不会超过600元。比如,有的会禁止钓客自带鱼饵,必须使用垂钓园提供的饵料。
有些会在“开场”前就把鱼喂得饱饱的,钓客很难钓到鱼。
或是通过反扣鱼标,或者使用水溶性扎带固定鱼标,表面上看他们把“标鱼”放进了钓场,但鱼标会很快脱落,钓客自然也无法钓到“天价标鱼”
为了经营垂钓中心,王某还安排被告人费某、张某、刘某等人担任工作人员,各司其职:有人负责收付款;有人负责建微信群、抖音发视频,在社交平台上“引流”;还有人负责管理鱼塘,对钓上来的“标鱼”审核拍照等。至2023年8月,王某的垂钓中心客流量变大,运营成本提高,王某竟还想到吸纳投资的方式。在接触陈某某、周某两名有投资意向的人员后,当年9月,二人在明知这一行为属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“投资入股”。截至案发,二人累计向这一赌博场投资80万元,参与分成。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,该案中王某等人所利用的方式表面上看似是在经营钓鱼活动,但实际是为开设赌博性质的渔场做掩护。高价门票、垂钓标鱼、兑换现金,以上方式绝非普通休闲娱乐活动,而是带有明显“射幸”性质的赌博活动,因此,检察官认定王某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。
本文综合自:@上海青浦法院、@中国长安网、侬好上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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